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切实保护维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保障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贯彻实施,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,根据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》要求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利行政执法,是指按照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》要求,梳理的有关专利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。
所称专利行政执法人员,是指省知识产权局取得专利行政执法资格,并承担专利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。
第三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,应当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;坚持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相结合、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原则。
第四条 局成立专利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小组,由分管局长任组长,成员由人事处、法规处及纪检监察人员组成。
第五条 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,与公务员年终考核同时进行,由局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。
第六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
(一)领导、组织实施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;
(二)建立、落实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情况;
(三)专利行政执法案卷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;
(四)专利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落实情况;
(五)专利行政执法监督措施落实情况。
第七条 评议考核的方式
(一)听取被评议考核处室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;
(二)查阅专利执法档案及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其他资料。
第八条 评议考核范围:
局机关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。
第九条 评议考核指标
1、专利行政执法程序(20分)
2、专利行政执法责任落实(20分)
3、专利行政执法领导和组织实绩(15分)
4、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(15分)
5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(15分)
6、专利行政执法监督措施的落实(15分)
第十条 评议考核结果
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、不称职四个档次。
考评结果优秀和在落实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,局给予表彰、奖励;年度考评不称职的个人,责令限期改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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